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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序言

唐山師范學院是河北省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校前身為創辦于1956年的唐山速成師范專科學校,1958年升為本科院校,1979年恢復建設唐山師范??茖W校,2000年經教育部批準改建為本科院校。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中獲得良好等級,2018年順利通過教育部審核評估。

建校60多年來,學校始終秉持“勤思篤學,修身律己”的校訓,堅持“以抗震精神辦學,以大釗精神育人”,形成了“知行合一,大愛及人”的校風,“良師益友,承緒出新”的教風,“沉下心思,放開眼界”的學風,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黨的十八大以來,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推進大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全面加強黨的建設,不斷提升學校綜合實力和社會影響力,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提高質量為核心,注重內涵建設,為建設現代化、開放性、高水平唐山師范大學而努力奮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師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唐山師范學院,英文譯名為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稱縮寫為TSNU。學校注冊地址為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北路156 號,學校設有學院路校區和建設路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和校址。

第三條唐山師范學院是“省市共建、以省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扎根中國大地辦教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教育,堅持深化教育改革創新,堅持把服務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為教育的重要使命,堅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基礎工作。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和國際化教育。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校的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學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規模辦學,本科專業涵蓋了文學、理學、法學、經濟學、歷史學、教育學、管理學、農學、藝術學、工學等學科門類,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對外交流,并根據國家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第六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為宗旨,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唐山師范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 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單位在學校教學單位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范圍內有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九條學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學生會等社會團體和群眾性組織。各社會團體和群眾性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學校為各社會團體和群眾性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學生申訴制度,尊重和保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依法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依據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自主辦學。學校設立法律顧問咨詢制度。學校法律顧問應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意見。

第十五條學校的校訓是勤思篤學、修身律己。校風是知行合一、大愛及人;教風是良師益友、承緒出新;學風是沉下心思、放開眼界。

第二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黨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中國共產黨唐山師范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政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加強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具體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安排。

(四)學校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項。

(五)學校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晉升、管理等重要事項。

(六)組織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管理與監督審計的重要事項。

(七)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八)學校重大建設、合作、采購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九)學校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重點審計項目執行等年度審計事項。

(十)學校學科設置、建設與評估,專業設置與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與建設等重要事項。

(十一)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與修訂,課程體系建設和調整,教材編審,年度招生就業和學生畢業等重要事項。

(十二)科研項目設立,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申報、獎勵與轉化等重要事項。

(十三)學校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十四)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事項。

(十五)實施思想品德教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和教師、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措施。

(十六)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十七)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學生學籍管理、獎勵及違規處理等重要事項。

(十八)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項。

(十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二十)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項。

(二十一)按規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 次 )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審議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通過。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院(系)、處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更換和撤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教職工代表有權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意見、建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行使審議、決策、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置。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三)審議學校教學、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校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審議學術糾紛和學術道德規范問題。

(六)審議學校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宜。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更換和任期的程序,由學校依法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的學位評定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并決定是否授予學位。

(二)對已經授予的學位進行復議,決定是否撤銷學位。

(三)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設立或撤銷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五)向上級學位委員會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審批校內學位指導教師任職資格。

(六)研究和處理學校其他與學位有關的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更換、撤換的辦法及程序,由學校依法制定相關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 教學院(系)

第二十一條教學院(系)是履行學校各項辦學職能的主要實施機構。教學院(系)在學校黨委、校長的領導下自主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教學院(系)的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學校的發展戰略、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委員會等工作。

(三)全面負責本單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四)根據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管理制度。

(五)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開展辦學合作,籌措辦學資金。

(七)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聘任教職工,考核并評價教職工的工作,負責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八)制定并實施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負責學生培養與管理、招生與就業、畢業生跟蹤調查與校友聯絡工作。

(九)按照學校規定使用和管理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其他各項經費,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資產,接受學校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十一)負責信息、宣傳、統戰和對外交流工作。

(十二)負責內部治安、消防、綜合治理、保密與國家安全工作。

(十三)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教學院(系)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院(系)黨總支書記負責院(系)黨總支全面工作,負責院(系)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在院(系)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系主任)履行其職責。院長(系主任)是院(系)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系)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學院(系)黨組織履行本單位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

黨政聯席會是教學院(系)工作的決策形式,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教學院(系)要設置與學科、專業相適應的科研、教學機構。

第二十六條教學院(系)按照學校決定,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院(系)各分委員會職責經學校相關委員會審議后,報校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教學院(系)設立工會分會,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學院(系)工會分會在院(系)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院(系)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教學活動與科學研究

第二十八條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核心內容。

第二十九教學質量是教學活動的生命線,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建立相應的教學管理制度,確保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條學校實行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

學校為加強質量保障體系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設立教學督導組織及評估機構,對學校及教學院(系)的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等進行全方位監控和評估。

第三十一學校鼓勵和支持各教學單位、教學管理機構采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教學、教學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應用水平。推進以教育教學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

學校應為提升教學、教學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及網絡化應用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物質保障。

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制度。

學生評教成績作為教學業績考核與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三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學改革,強化實踐教學。

學校為教學改革和教學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和教學改革成績突出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五條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教學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教師的重要職責。

第三十六條學校鼓勵和大力支持科學研究活動,著力建設高素質的科學研究團隊,充分發揮科學研究的引領與促進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校城融合為抓手,大力支持面向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用型、技術型、創新型科學研究活動。

第三十八學校著力推動科技成果的開發與轉化,逐步建立科技成果產業化體系。

第三十九條學校建立科研成果獎勵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維護學校的知識產權。

第四十一條學校不斷優化科研管理體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學校強化建設基礎學科,重點發展應用學科,積極扶持新興交叉學科。

第四十三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的實際,積極創辦與地方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專業。

第四十四條學校堅持“立足唐山、面向京津冀、輻射全國”的辦學定位,主動為基礎教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十五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國內、國際交流合作。堅持開放辦學,走國際化辦學的強校道路。積極尋求戰略合作伙伴,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國際著名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五章學生

第四十六條學生是指依法在本校注冊、取得本校學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經國家招生行政部門認可,依法取得在本校接受學歷教育資格的人員,取得本校學籍。

在本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人員不取得本校學籍。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五十條學校根據學生學業完成情況,按照國家學籍規定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學業證明。

學校按照相關規定頒發給學員相應的學業證明。

第五十學校對以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校學籍、學業證明的,做出取消學籍、撤銷相應學業證明的處理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學校取消學籍、撤銷相應學業證明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訴。

第五十學校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學位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明。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資助政策建立獎、助、貸、補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勵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多種形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相應資助。

第六章教職工

第五十學校教職工由教師、教輔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以及各類教職工的高、中、初級崗位。

第五十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引導教師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老師。

第五十學校教職工除享有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九)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自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按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為依據、以工作實績為重點內容的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獎勵、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續訂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

第五十學校構建完整的教職工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

六十學校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學校規范教職工的職務行為,引領教職員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師德。

第七章經費、資產與公共服務

第六十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

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建設節約型校園,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確認為國有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學校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責權明晰”的財務管理體制,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統一財會業務領導、統一財經政策、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資源調配。

第六十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院(系)處主要負責人履責離任、財務、工程和招投標等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學校建立公共服務機構,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八章標識

第六十學校建立視覺形象標識系統,規范使用校名、校徽等學校標識。學校的校徽:正中是“勤學修己”四個篆書,正上方邊框內是數字“1956”,圓形邊框內是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 學校網址是http://www.dgyc808.com。

第九章校友工作及社會工作

第六十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被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咨詢議事和監督作用。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七十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省教育廳備案、審核、批準。

七十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七十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七十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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